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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rca de

歐盟申根簽證

Schengen

國人免申根簽證待遇

  1. 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有效普通護照持有人可享免申根簽證待遇,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MRP)持有人。

  2. 持用外交及公務護照者,須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詢問。

  3. 國人在離開申根國家當日,護照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之效期。

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注意事項

  1. 攜帶現金以1萬歐元(或等值貨幣)為上限,超過該額度須於入境時申報。

  2. 若攜未滿14歲的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文件或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而且所有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的官方語言。

停留期限

  1. 依據歐盟規定,國人以免簽證方式赴申根區國家停留日數為任何180天內總計至多不可超過90天

  2. 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賽普勒斯、克羅埃西亞四國亦為任何180天期間內可停留90天,惟該4國之停留日數個別計算,且不與申根區合併。

旅遊醫療保險

旅遊醫療保險並非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入境的必要條件,但是由於歐洲醫療費用昂貴,為保障國人旅遊期間自身的安全與權益,建議您購買足夠之申根旅遊平安保險

免申根簽證國

  1. 申根公約國(26國):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典、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捷克、匈牙利、希臘、義大利、馬爾他、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冰島、挪威、瑞士及列支敦斯登。

  2. 已簽署申根公約,惟仍待完全生效(4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賽普勒斯、克羅埃西亞。

  3. 其他國家(非屬申根公約國,但接受我國人適用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共計4國):教廷、摩納哥、聖馬利諾、安道爾。

  4. 其他地區(申根公約國之自治領地,並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計2地區):丹麥格陵蘭島與法羅群島。

更多內容請上  外交部網站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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